第二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加强林政管理,保护林业生产者的利益。

自治县重视封山育林和护林防火,严禁盗伐滥伐林木和毁林开荒,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实行依法凭证砍伐、凭证运输、自由交易。

林农自行加工出售的木材剩余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产品不列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