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供水企业工作人员因抄表、检测、设施维护需要进入用户住所时,应当向用户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并说明目的、所需时间等情况,用户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