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及其变更,应当经市供水管理机构或者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