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饲养危险犬的,应当对危险犬实行圈养,在圈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除免疫、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因免疫、诊疗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危险犬的具体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