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