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缴纳养犬管理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交;逾期不补交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