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传染病检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犬只伤人情况和检验情况报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载入犬只登记电子档案。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