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养犬登记证》登记的养犬人因出国定居、死亡等原因需要变更为家庭其他成员,或者养犬人居所发生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