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征地系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安置,办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征地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