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征地搬迁住宅用房,可采用统一建造住宅、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等方式,对被拆迁人实行住房安置。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般不再安排新的宅基地。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