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二十条已修改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的经营监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品、用具免费发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