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八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热心为村民服务、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在本村有威望的选民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