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确定并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或者自荐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担任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