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候选人和自荐人的产生第二十条已修改实行无候选人自荐直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选民自荐竞职。自荐竞职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的十日前报名参选村民委员会中的一个职位,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自荐报名。自荐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姓名笔画为序张榜公布。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