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根据村的规模大小确定。村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若干自然村联合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应当兼顾村落分布状况。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