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选举村民委员会,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