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 选民登记第十四条已修改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