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环境保护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采取有利于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措施。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