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或建设项目的规模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限期治理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