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