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统计报表的统计指标及调查、计算方法,由制发统计报表的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解释或自定计算方法。

未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调查表,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填报,统计部门有权制止。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