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志愿服务组织的服务实施公益事业项目。

志愿服务组织不得将实施公益事业项目所得资金用于向志愿者支付服务报酬。志愿服务组织完成该项目后应当将项目的开支及绩效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