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志愿者因升学、就业等原因需要志愿服务经历证明时,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如实出具。

志愿服务组织不如实出具志愿服务经历证明的,志愿者可以向志愿服务工作指导机构投诉,志愿服务工作指导机构应当责令该志愿服务组织限期改正。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