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权益保障与经营管理第五十五条已修改旅游区(点)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设置供水、供电、通讯、停车场、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装置等旅游配套服务设施和环境保护配套设施。旅馆、旅游区(点)和其他旅游经营场所设置的各类服务引导标识(牌),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