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权益保障与经营管理第四十六条已修改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一)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或者与其他旅行社联合出团的;(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以外增加服务项目需要收取费用的;(三)变更或者调整合同约定的旅游项目和服务标准的。前款规定的变更事项未取得旅游者书面同意的,旅行社应当继续履行其与旅游者已签订的旅游合同。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