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权益保障与经营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旅游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旅游经营者收费、摊派或者对其进行检查。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社会公德的服务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旅游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