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年度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计划的实施进行协调,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其负责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应当将投资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及时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各行政主管部门在汇总本部门投资项目的信息后,向市投资主管部门、统计部门报送。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汇总重大投资项目的信息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送。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