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七条已修改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市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适用本市标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