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已修改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方法阻挠其执行职务的,或者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