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不得在屋顶和公共场所堆积垃圾、杂物。居民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和收集生活垃圾。倾倒和收集生活垃圾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