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废旧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