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定期会议召开前,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应当组织三方成员议定会议议题,并在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印发与会人员。在定期会议上,各方还应当通报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职责的情况。

临时会议召开前,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应当将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提前三日印发与会人员。

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