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筼筜湖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