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应急与救援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交通、能源、通信、水利、电力、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大型车站、机场、港口、大型商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