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应急与救援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组织联合演练,健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提高地震应急救援、灾后安置组织指挥和应变能力。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