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地震行业及有关行业的技术、管理专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三)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建设工程特性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在受理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文件,并通知申请单位和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国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不得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