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防震减灾的各项工作,加强区内震情信息交流与会商,开展地区间联防协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