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