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校园、校舍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公办学校危险房屋的拆除,须经技术部门检查鉴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