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第七条有效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宣告无罪判决,赔偿义务机关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犯罪证据不足的;(二)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