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第三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职权行为被纠正的,作出纠正决定的国家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或者其权利承受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