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不予受理决定、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刑事赔偿与非刑事司法赔偿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