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依法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包括:

(一)建立、维护和更新全省统一的国家三等、四等大地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本行政区域1∶5000、1∶10000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采集、测制和更新;

(三)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本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源的遥感资料;

(四)建立、维护和更新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五)编制与更新省级综合地图集和普通地图集;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包括:

(一)建立、维护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本行政区域1∶500、1∶1000、1∶2000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采集、测制和更新;

(三)建立、维护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编制与更新本行政区域综合地图集和普通地图集;

(五)省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