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测绘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的地图和生产、加工制作的地图产品,未按照规定标明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全部地图或者地图产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