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出版的地图应当标明出版单位、编制单位、印刷单位的名称和省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图审图号。

编制印刷的内部地图应当标明编制单位、印刷单位的名称和省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图审图号,并标明“内部用图”字样。

展示的地图应当标明编制单位的名称、省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批准文号。

生产、加工制作的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标明编制单位、生产单位的名称及省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图审图号。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