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并与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发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