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测绘条例/第三章 基础测绘第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将基础测绘及其永久性测量标志维护和保管的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测绘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础测绘给予必要的财政补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