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生产农业机械产品。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不合格产品禁止出厂。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