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吊销驾驶证,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醉酒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造成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一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