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的一,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处二百元罚款,并处吊扣六个月驾驶证:(一)饮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二)驾驶报废、拼装或者与本人证件准驾机型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